國家稅務總局公告:關于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9月16日
解讀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舉例說明:A上市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宣布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并于當天停牌。2018年4月18日股票復牌。2018年7月24日,A上市公司因收到證監會并購重組委會議審核其申請重大資產重組的通知后停牌。2018年8月29日,重組委表決通過A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申請,8月30日A上市公司股票復牌。9月5日中國證監會就A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申請作出予以核準的決定。鑒于證監會就該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申請作出予以核準決定前最后一次停牌時間是2018年7月24日,因此,納稅人轉讓A上市公司限售股,應以證監會就其申請作出予以核準決定前最后一次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為買入價,即7月23日A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盤價為買入價。
第一種是行業所稱的“實物賠付”。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的賠付方式是由保險公司將投保車輛修理至恢復原狀。在車輛出險后,保險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向修理廠購買修理服務并支付修理費。這種情況下,由于修理服務的實際購買方為保險公司,因此,保險公司可以憑修理廠向其開具的修理費專用發票行使抵扣權。
第二種是行業所稱的“現金賠付”。保險合同約定,在車輛出險后,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金,由被保險人自行修理。在實際操作中,保險公司為了提高客戶滿意度,替被保險人聯系修理廠對出險車輛進行維修,并將原應支付給被保險人的賠償金轉付給修理廠。這種情形下,由于修理服務的接受方是被保險人而不是保險公司,即使保險公司代被保險人向修理廠支付了修理費并取得相關發票,也不能將其作為保險公司的進項稅額進行抵扣。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